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厦门港口管理局,沿海各有关港口企业,沿海各有关引航机构,交通运输部各有关直属海事局:
为规范靠泊管理,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挖掘现有港口矿石码头潜力,适应船舶大型化趋势,满足市场需求,现就我国港口接靠40万吨矿石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利用现有港口设施,合理控制规模
目前,我国沿海港口铁矿石的合理运输体系已经形成,较好地适应了我国钢铁产业布局与发展需要。40万吨铁矿石码头的布局是在现有铁矿石运输体系基础上的优化与完善,既要适应钢铁产业布局和运输需求,也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合理控制码头数量与规模,避免对现有运输体系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经组织有关单位专题研究论证,综合考虑现有码头技术条件,现阶段40万吨铁矿石码头布局方案如下:
——大连港大孤山港区铁矿石专用泊位1个。
——唐山港曹妃甸港区铁矿石码头三期工程2个泊位。
——青岛港董家口港区铁矿石码头工程1个泊位。
——宁波—舟山港马迹山铁矿石码头二期工程1个泊位。
——宁波—舟山港衢山港区鼠浪湖铁矿石码头2个泊位。
二、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对于符合上述布局方案,有靠泊40万吨矿石船需求的码头,应当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申请实施改扩建工程。对不符合布局方案的码头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核准立项。改扩建工程应当符合《海港总体设计规范》、《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40万吨散货船设计船型尺度及相关设计规定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9号)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保证码头设施(包括泊位长度、水工结构、靠离泊辅助设施)、港池水域、航道、锚地、导助航设施等满足40万吨矿石船满载靠离泊要求。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核发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三、切实加强靠泊管理,保障航行和靠泊安全
各港口经营人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布《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对不符合靠泊要求的码头,不得违反规定接靠船舶。各有关引航机构对不符合规定的船舶不得提供引航服务。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现场监管,保障靠泊安全。对违反有关规定接靠船舶的港口经营人和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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