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政协经济委员会一位委员透露,一艘集装箱货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相当于100~300辆卡车,一艘邮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则大致相当于2200辆汽车。目前,上海共有水路运输企业263家,注册船舶2572艘,平均单船主机功率108千瓦;每年上海市进出港内河船舶65万艘次,平均单船主机功率170千瓦;上海港每年签证的国际航行船舶4.2万艘次。伴随着上海港的快速发展,目前,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分别比1996年制定办法时增长了348.8%和1550.4%,因此,港口面临的船舶污染风险呈几何级数上升。
船舶不仅在航行时会产生污染,停着也不“令人省心”。由于岸电系统并不普及,大部分船舶就算靠泊港口,仍需开启辅机供电。大中型船舶辅机连续运转1小时就要排放二氧化碳20吨。此外,船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生活污染物、油污水等都可能对港口周边环境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可见,船舶“冒黑烟”对上海市空气质量的影响不容小视。船舶已成为上海空气的十大主要污染源之一。
对此,上海市多位政协委员曾在不同场合提出建议:“上海应尽快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建设岸上供电系统,规范船用燃油供应并提供环保燃油,确保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持续顺利推进。”
今年上海“两会”期间,政协委员范亚祥建议,上海有关部门应重视船舶污染问题,开展系统、持续的跟踪监测和分析研究。除进出上海港的船舶外,还应研究长江口过境船舶的大气污染情况,摸清全市船舶大气污染的总量、类型及空间分布等。此外,还应完善立法、建立标准。
他表示,上海市现行的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于1996年5月,在防治船舶大气污染方面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已不适应当前船舶污染防治的要求和船舶污染水域防治工作的需求。他建议有关部门加快我国新生产船舶柴油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升级工作,从立法和规范、标准层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
在日前举行的上海市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会议上,上海市环保局局长张全也强调,要全面加强环境法治建设,出台造船等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和大气综合排放标准。
在各方的协同推进下,修订草案日前正式发布。
内河水域进入强制范围
记者了解到,现行《办法》与修订完善后的上位法依据不相一致。围绕船舶污染防治的一系列交通运输部门规章陆续出台后,《办法》相关措施亟须相应修订完善。
此外,《办法》适用对象需要扩展。现行《办法》仅对内河水域作“参照执行”的要求,使得“同港不同法、同港不同罚”的现象一直存在。
为此,修订草案明确将内河水域列为调整对象。修订草案规定“上海港水域”是指包括长江口和杭州湾北岸水域、黄浦江水域、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水域、长江口外的长江口锚地水域和绿华山水域在内的海港水域,以及上海境内除这些水域以外的所有内河航道涉及的内河水域。
违法排污船舶将受处罚
对船舶声响装备的使用问题,修订草案提出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下,尽量少用或不使用声响装置。
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修订草案从鼓励码头单位提供岸电、使用优质燃油、禁止使用焚烧炉和配备消耗臭氧层物质接收设施等方面做了相应规定。码头为靠岸船舶提供岸电,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船舶因使用燃油发电造成的大气污染。同时,可降低船舶因使用燃油发电机而产生的噪声。
而要求船舶按规定使用燃油,是因为MARPOL附则Ⅵ的2010年和2011年修正案已实施,其中燃油标准越来越高,特别是加强了对硫含量的限制。目前,上海市发改委正在组织开展关于将上海港划为硫排放控制区的研究。此外,修订草案规定,在上海港水域内,禁止船舶使用焚烧炉、从事驱气作业等。
近年来,上海海事局采取了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安装和使用、对船舶油污水排放设备实施铅封、禁止在特殊水域内排放船舶污染物、实施船船/船岸检查表制度等监管措施,预防并治理船舶污染水域。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修订草案也做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如有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油、使用焚烧炉的船舶,以及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在禁止使用消油剂的水域使用消油剂等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在征求市民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后,上海市相关部门正在汇总市民意见并完善各项规定。预计修订草案将在今年上半年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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